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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房屋交易不成中介費能否退?

  近年來,二手房交易如火如荼,不少市民選擇通過中介機構完成房屋買賣,但實際中,一些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及效果良莠不齊,購房情況千變萬化,導致糾紛不斷。

  據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的一組調研數據顯示,該院受理涉及房屋買賣類的案件中,因中介費是否要支付的糾紛占到四成以上。

  外地老人買房遇限購空歡喜

  徐老伯和李老太是一對退休夫妻。2012年,老夫妻倆來到無錫投靠女兒。2013年1月,兩人決定在無錫買房。通過中介公司介紹,徐老伯一傢在城區看中瞭一套房子,雙方約定交易金額為55萬元,並簽訂房屋轉讓協議。

  協議約定,由中介公司辦理貸款手續,涉及土地出讓金及土地契稅由購房者在貸款前支付。該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國傢政策、法規不許可時,購房者和房東在得知後1個月內雙向返還所得錢或物,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協 議簽訂當日,徐老伯夫婦向房東交付定金2.6萬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04萬元和0.35萬元用於在買房過程中代繳稅費等。但經徐老伯的女兒小徐向 銀行瞭解,其父母是外地戶口,且是退休人員,無法辦理當地的收入證明。為此,徐老伯夫婦將房東、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房東返還定金、中介 公司返還中介費。

  但中介公司表示,雖然徐老伯夫婦是外地戶籍,但徐老伯夫婦的女兒小徐長期居住在無錫,相關限購政策早在2011年 就已出臺,小徐應當知道,目前提出的解決方案是讓老兩口的戶口先落在小徐名下。中介公司還指出,是徐老伯夫婦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才導致最後合同無法履 行,故原告屬於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房東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認為合同解除的過錯在於原告,對於原告提出的要求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徐老伯夫婦與房東、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房東返還購房定金2.6萬元,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及其他費用1.39萬元。

  ■以案釋法

  未誠信告知仍促交易應擔責

  法 院審理認為,因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房產轉讓協議,中介公司收取的準備代繳稅費的0.35萬元並未實際代繳,應予返還。原告夫妻倆非無錫市本市戶籍居民,且 均為退休人員,不符合在無錫市內購房的條件,雙方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成就,轉讓協議無法履行。中介公司明知原告不符合無錫市內購房的條件,仍為其提供居間 服務,並促成房屋買賣,對協議無法履行存在過錯。房東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也應退還定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王晨曦表示,中介公司作為專業的服務提供方,負有一定的告知義務和審查義務,應當對政策規定更為瞭解,誠信告知是其服務價值的一部分。如中介公司故意隱瞞政策而促成合同簽訂並謀取費用的行為,則中介公司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看房貨比兩傢被訴跳單

  2013 年5月,準備買婚房的梁先生去中介公司看中一套60平米左右的小居室,但秉著貨比三傢的原則,梁先生又去瞭另一傢中介公司看房,結果該中介的工作人員向其 介紹瞭同一套房源。梁先生決定購買該房子。梁先生稱,當時第二傢中介工作人員表示要體現工作量,讓其填寫瞭一份《看房確認書》。

  同 年6月,梁先生在中介費和服務態度等方面一番考量後選擇瞭第一傢中介公司購買瞭上述房屋。沒過多久,另一傢中介公司得知消息後,認為梁先生違反瞭《看房確 認書》上關於"看房信息除於原告處成交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成交或告知他人"的相關約定,以其逃避中介費為由,一紙訴狀將梁先生告上瞭法庭。

  法 庭上,雙方對是否存在違約情況各執一詞。中介公司認為,雖然最後沒有促成房屋的買賣,但其提供瞭必要的中介服務。中介稱,看房時梁先生對其介紹的房屋很滿 意,中介便與房東溝通購房事宜。事後,原被告及房東多次溝通購房操作等具體情況,但梁先生一直聲稱還需考慮,最後卻繞過原告買瞭房子,違約在先,應該支付 中介費。

  "當時業務員說簽確認書和我是沒有利益沖突的,隻是他們用來統計工作總量的憑證,所以我就簽瞭。"梁先生告訴法官,自己簽的時候並沒有細看內容,業務員也沒有提醒和明確條款說明。"我覺得第一傢中介服務態度好,自然選他們。"

  對 此,法官提出,同一房源信息經多個中介公司發佈,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 為不屬於"跳單"違約。梁先生在看完房後,中介公司在其應允下為其與房東溝通買房事宜,付出瞭勞動力,提供瞭一定的前期服務。在法官的調解下,梁先生表示 願意支付1000元作為補償款,中介公司也同意瞭該調解方案。

  ■以案釋法

  房源非獨傢消費者可自選中介

  該案承辦法官周溧表示,現在不少市民通過中介看房時常被要求簽訂《看房確認書》,而想買理想房源的顧客都會貨比三傢,在不同的中介看房,而最後沒有通過與其簽訂合約的中介達成買賣被告上法庭的例子不勝枚舉。

  針 對上述情況,周溧提醒,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於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中介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消費者不應用從中介 獲得的房屋信息私下與房東達成買賣,但房源如果非某中介公司獨傢擁有,消費者則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房源信息,有權選擇更好的中介公司,在接觸相關中介公 司時,消費者可以告知對方僅接受免費的咨詢服務,並做好留證,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購房後遇降價買傢反悔

  2011年7月,葛先生通過中介看中瞭一套別墅,價值500萬元。中介作為居間人,促成葛先生與房主李女士簽訂瞭一份《房屋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葛先生先支付10萬元定金,若有一方中途違約,須賠償對方違約金10萬元。

  但讓葛先生沒想到的是,協議簽瞭沒多久,房價就開始下降。葛先生心生懊惱,但因之前有約在先,如果違約就要自行擔責。但眼看房價一降再降,葛先生坐不住瞭。於是,葛先生以自己名下已有兩套房屋,違反瞭房屋"限購令"為由,要求房主退還定金。

  葛先生稱協議中載明:"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國傢政策、法規不許可時,甲、乙雙方在得知的一個月內向雙向返還所得錢或物,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而李女士表示,雙方在交易時,葛先生已經明確提出因其名下已有兩套房屋,此套房子要過戶到他人名下,顯然是知道房屋調控政策的。現葛先生違約在先,理應是其賠償10萬元違約金。

  葛先生認為,中介作為專業的房產買賣居間人應明確告知限購政策的內容及後果,致使其在不瞭解政策具體內容的情況下簽訂瞭購房合同,損失瞭10萬元定金。為此,葛先生將矛頭對準瞭中介,將其告上瞭法庭,要求中介賠償10萬元損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中介明確表示,葛先生簽約時提出會將其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其親戚名下,其已經履行瞭作為中介的居間義務,促成交易。

  最後,在法官的釋法下,葛先生向法院申請撤訴。

  ■以案釋法

  "限購令"不是萬能牌

  承 辦法官陶玉表示,該案中中介公司履行瞭居間義務,協議中亦有"如遇國傢政策、法規發生沖突之處,以國傢政策、法規為準"的條款。但葛先生在購房時"限購 令"已出,公民有義務對國傢更新的法律、法規主動去瞭解和學習,且遵守國傢的法律、法規;其次,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的同時,已就相關政策予以說明,不應承 擔相應責任。

  

新聞來源http://wh.house.sina.com.cn/news/2014-05-04/110741118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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